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石家庄市大明陶瓷总厂实施停产治理的决定
大明陶瓷厂已经被确定为噪音超标排放,2007年7月15日石家庄市环保局局长安区分局根据《石家庄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2008年4月21日该单位未落实整改措施,擅自恢复生产。
鉴于上述原因,经研究,决定对石家庄市大明陶瓷总厂实施停产治理,责令其对所有超标准排放的车间及设备进行彻底整治。
区政府督察室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区分局对政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