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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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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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证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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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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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放的污水、废气全部稳定达标且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给正式排污许可证;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他相关规定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没有执行“三同时”的项目,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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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排污许可证: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1、
许可大厅受理;
2、
业务处室审核,处长签署意见;
3、
主管厅长签发;
4、
许可大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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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排污许可证核发: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申报登记表
3、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属新、改、扩建项目的,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4、环保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5、排污费缴款回联(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证明
8、换证应提交原发排污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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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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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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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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